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