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复制单位对委托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必须全部交付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加制,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盘、母带、样品等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