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复制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