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