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