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引用法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