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