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