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四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