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