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