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