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通过境内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的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 引用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