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