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