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