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