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