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章 特定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特定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