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五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居民身份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其居民企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