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