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