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