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