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引用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