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