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八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