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六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