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