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核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核准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