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