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