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