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