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