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