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备用金 第三十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备用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不足以补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