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