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拥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