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情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规定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发生违规、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风险事件;
发生涉及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纠纷、仲裁或者诉讼;
其他影响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等内容。
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发生违规、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风险事件;
发生涉及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纠纷、仲裁或者诉讼;
其他影响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