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年度报告中报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况。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负责对本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