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