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十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十条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