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