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