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