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八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