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一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