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给资产托管人托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编制投资说明书;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越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进行投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