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