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资产管理人在设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时,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水平和托管费率水平,扰乱市场秩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