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