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投资风险揭示;
初始销售期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投资风险揭示;
初始销售期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